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城市建设,不断加大市政设施基础投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得到持续改善提升。为切实保护全县市政设施基础,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县容县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州住建部门要求,从即日起将对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施。市政设施基础(城市供水、排水、供热、路灯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休闲座椅、亮化灯、路灯以及附属光缆、公益性宣传广告牌、隔离桩、石桌椅、井盖、石凳、公共视频监控等);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厕设施等);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缘石、公共停车场、隔离护栏、交通标识、街路标识、桥梁等)及市政建设临时围挡、警示标识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污损、拆除、占用市政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方法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相关责任人(单位)应立即恢复原状、消除危害、赔偿损失,并主动接受处罚。
三、对盗窃、故意破坏市政设施以及故意移动、破坏市政建设围挡、安全警示标识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支持行政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凡阻碍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对抗执法、打击报复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盗窃、故意破坏市政设施以及故意移动、破坏市政建设围挡、安全警示标识、废品收购站收购、销售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六、市政设施服务全县人民,每位居民群众应当自觉爱护、保护市政设施基础,共同维护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七、制止破坏市政公共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破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拍照、录像取证,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盗窃、、哄抢、抢夺PG电子下载、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PG电子全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