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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备大排查大整治百日动作停止中PG电子平台

发布时间:2024-09-15点击数:

  今年是“作风转变年、工作提升年”。近期,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在全市开展市政设施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太原指挥中心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闻令而动,展开排查,在排查摸底中发现沿街有擅自安装的、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仿交通指示牌30余处。经市局同意,2月16日,太原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开展集中拆除仿交通指示牌行动。市局市政设施管理科科长赵建飞、太原指挥中心主任王海滨、副主任王中宇现场指挥调度。

  在尖草坪区北中环街和平北路口的绿化带内,一根仿交通指示牌紧邻路灯立杆,仿指示牌为蓝底白字,乍一看像是交通指示牌,近看却发现是某楼盘广告。广告牌模仿交通指示牌规模所设,很容易分散驾驶员注意力,而且仿交通指示牌紧靠市政设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专业施工人员很快对违规设置的这块广告牌进行了拆除。

  在尖草坪区和平北路沿线路段,还有多处擅自设置的仿交通指示牌。市指挥中心人员在拆除工作前,先行设置好警示锥,做好秩序维护,疏导过往车辆正常通行;

  施工人员动用大型吊机升空作业,将立杆吊起,利用切割设备等工具将广告杆拆除,并将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分解、清运,并对拆除现场进行清理,做到场光地净。

  下一步,太原指挥中心还将对擅自违规设置的出租车停靠站亭进行摸底排查,对未经管理部门审批、广告经营企业违规设置的出租车停靠站亭进行统一拆除,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PG电子平台,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PG电子最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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